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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重庆三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 时间: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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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三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处分,坚持教育性、合法性、民主性、适当性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对于已入学报到但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首先给予批评教育,再根据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性质和后果,以及事后认识态度和自我纠错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处分影响期限:

(一)警告: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八个月;

(三)记过: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处分影响期限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处分影响期的,视情节酌情设置。特殊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最长有效追溯期,一般与对应处分的影响期限一致。超过最长有效追溯期的,不再给予处分。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暂时保留其学籍,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由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具体解除办法详见第六章;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仍有适用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受他人威迫或诱骗者,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五)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赔偿或者补救者;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承认,不配合、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等行为者;

(二)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辱骂、纠缠、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受到两次纪律处分以上者,按照原处分的档次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高处分的档次从重处分;

(八)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对被行政主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制作、隐匿、观看、传播涉恐、涉暴、涉邪教等方面的影音或纸质制品者;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未经批准组织宗教以及宗教类民俗活动,在校内组织、宣传、参加宗教以及宗教类民俗活动者;

(七)组织、宣传、参加迷信、邪教活动者。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组织、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团体及其活动,对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团体或开展活动者,经教育不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学生团体进行牟利者,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未经学校批准的非法捐赠、赞助、资助等,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盗用、冒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初次作案且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作案金额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曾因偷窃、诈骗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作案中的为首者和主要参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冒用他人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领他人钱物者,参照前三款的规定给予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借归还名义,索取、敲诈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偷窃、盗用、私刻、伪造公章者,偷窃、偷看、泄露保密文件或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肇事者,教唆、策划、组织、参与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凶器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肇事者

 凡故意扰乱教学、生活、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秩序;造谣诽谤、纠缠骚扰、挑逗挑衅、侮辱辱骂、殴打施暴或其他方式惹是生非;以及其他“校园暴力”行为均属肇事。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打架斗殴,但未致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引起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策划、组织打架斗殴者

1.教唆、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教唆、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虽然自己未动手但引起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教唆、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应邀到打架现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劝架等行为者,经事后核实,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3.应邀到打架现场且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趁乱袭击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1.知情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警告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应邀携带打架器械到打架现场,而未参与打架,未亮出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而未亮出器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或持有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斗殴后,凡以“私了”为名义,扩大事态者

1.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名义敲诈钱、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扩大事态,再次引起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扩大事态,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教唆、策划、组织校外人员与本校学生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聚众斗殴或酒后斗殴行为,加重1-2级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当事人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十九条 存在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观看、隐匿淫秽制品、非法书刊或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制品、非法书刊或有害信息者,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图书馆、自习室等公共场所,男女双方行为不文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骚扰异性等不文明言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嫖娼、卖淫被司法机关惩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内外从事或存在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以钱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麻将扑克、网络赌博、非法博彩等活动都是赌博。凡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金或场所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组织赌博者(邀约、聚众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赌博者

1.变相赌博(用票证、烟、酒等赌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赌博经教育处分后,再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因赌博或赌债而导致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事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处以罚款或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共、他人财物者,原物现价赔偿损失后,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过失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走读或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教育要求其搬回原宿舍住宿;

(三)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或在他人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域从事商业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规用水、用电、用火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课堂管理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经教育不改,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及以上者

1.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凡因旷课已受过处分,再次旷课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存在失信行为,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恶意毁约、欠款(拖欠学费等)、不确认贷款信息者,经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隐瞒、捏造自身及家庭情况,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或其他资助金者,以及为其提供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隐匿、私拆、偷看、销毁他人电子或纸质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其它相关材料,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冒充、窃取他人身份、信息以谋取私利者,经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作弊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具备通信功能的专用作弊工具或设备通过收发信号作弊以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通过网络联络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适用于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制毒、贩毒、运毒、藏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的处分:

(一)哄闹,扰乱课堂、会场、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或破坏环境卫生者;

(二)对教职员工进行无理纠缠、恫吓、辱骂者;

(三)在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公务时,谎报姓名、所在二级学院等信息,拒不合作者;存在阻挠、围攻、威胁、打击、报复行为者,从重处理;

(四)损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专栏、广告者;

(五)践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者;

(六)在校园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地方非赌博性打麻将者,自习时间在校园内外非赌博性打扑克者;

(七)穿拖鞋、背心、吊带、超短裙等衣着不整齐进入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办公场所、会场等公共场所者;

(八)私自在校园内张贴商业广告或从事商业活动者;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园私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影响校园秩序者;

(九)私接乱搭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等者;

(十)搭乘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或在校内骑乘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禁用交通工具,而屡教不改者;

(十一)印制、传播、隐匿非法刊物者;

(十二)酗酒或酒后滋事者。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私自到海、江、河、湖、塘、坝等禁止游泳水域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倡导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非法收集、泄露、盗用、买卖个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加入传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内为传销组织发展下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办理非法网络借贷、“校园贷”业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内为非法网络借贷、“校园贷”机构组织宣传推广、发展业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网络违纪行为,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不良信息,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查阅、传播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翻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利用网络教唆、实施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制造、蓄意传播具有破坏性、传染性的终端设备程序或代码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帐号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拟处分意见,汇总材料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定,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告知和送达学生;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拟处分意见,汇总材料后提交分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议核定,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告知和送达学生;

(三)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拟处分意见,汇总材料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议核定,由审议核定的职能部门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并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告知和送达学生;相关职能部门将学生处分情况汇总后定期报学校备案;

(四)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依据发生违法或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如下分工负责工作统筹和协调:

(一)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保卫处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二)涉及宿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三)涉及学籍、考试方面违纪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四)宣传思想、网络舆情、学生团体、意识形态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宣传部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五)其他条款所列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统筹和协调,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

 第三十四条  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件调查报告:相关调查部门或二级学院在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违纪事件形成总体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分意见;

(二)违纪事件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在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基本情况及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二级学院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三)当事人陈述事实书面材料:要求当事人必须有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公民身份号、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经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四)证人书面证言:如有旁证人,要求旁证人就违纪事件的事实形成书面材料;

(五)其它证据:物证、视听材料、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

第三十五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根据处分种类,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分意见、影响期限、陈述和申辩、申诉程序。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要进行复核,并将告知内容和学生的陈诉和申辩形成书面材料,与调查材料一并提交审议核定。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如果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歧,提出拟处分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组织会议研究,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提请审议核定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四)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起审查,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开展合法性审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二级学院提起审查,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形成结论性书面报告,与调查材料、告知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审议核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依据、处分决定、处分影响期限、学生申诉权利、途径及期限、处分送达方式、处分决定机关和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备案:

(一)直接送达。相关工作人员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告知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同时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收回的送达告知上签字并标注单位及职务。

(二)留置送达。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能签收,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属签收。其父母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可至少2名送达工作人员同行,将处分决定书留置在被处分学生住所,同时详细书面记载送达过程及有关情况,并同留存的学生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三)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邀请相关见证人到场,通过挂号或快递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和送达告知书邮寄给被处分学生,并将邮寄过程书面记载材料、见证人签字及邮寄凭证,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合装存档。挂号信回执或快递签收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告知书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告知书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或快递签收单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尽可能保护学生隐私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出具处分决定书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保存归档,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装入违纪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除受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的影响期满后,经核实,达到以下要求、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并不是撤销原处分。

(一)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能正确认识、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所犯错误。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并无其它任何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规定的处分影响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

(二)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

(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将《重庆三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解除处分;

(四)由学校给予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将《重庆三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报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解除学生处分,应当由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按第三十八条的方式进行送达,二级学院应将解除处分相关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上述条款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违纪处分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已入学报到但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三峡学院学〔2009〕153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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