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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九大亮点

  • 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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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1、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十九大精神已经融入党的纪律体系。《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纪律保证。

2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要做到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3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4、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5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

6、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7、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8、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五十一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六、五十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范各类政治风险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

9、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条例》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增加了处分规定。如,第五十五条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作出处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第二款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作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属失管失教作出处分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纪问题,特别是《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纪律保证,拓展了纪律执行的范围。

 

新《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详细化、具体化、规范化。《条例》的出台,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坚持探索实践、提炼总结,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全体党员干部的“四个意识”,增强对纪律的敬畏感,要加强纪律教育,促进党员干部改进工作作风,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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