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基金资助管理,规范学院师生对境外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根据市教委和学校工作要求,结合我院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学院师生在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时,应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对有敌对势力介入的境外基金组织应坚决抵制,对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信息为目的研究和调查项目应一律拒绝。
2.严格申请审批制度,严把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和成果提交关。学院在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开展社科领域交流与合作前,必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备案;教师和学生个人申请、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经学院审核,报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3.申请境外基金资助必须向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基金会的背景资料(基金会章程、资助目的等)、项目申报书(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组成员、研究方法、拟提交成果形式和主要内容)。外国政府资助的项目,要注明是否有政府间合作协议。
4.项目负责人和受助人自觉接受学院监督管理,主动向学校和学院汇报进展情况和变化情况。
5.拟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在境内外公开发表论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成果在正式提交或发表前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6.未经审批,擅自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学院不得对该项目认定科研工作量。公开发表涉密资料、不当言论的,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冻结经费、扣发科研奖励等处理,并对报在单位申报新项目进行限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7.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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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